2005年6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五个“第一次”
解读四川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细则
张晓东 胡强

  核心提示
    第一次将司法保护贯穿办案全过程;
    第一次提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询问时应当通知律师到场;
    第一次明确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安排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解决;
    第一次规定律师有权建议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次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为实施处罚提供参考。
    
  引子:寻找“失踪”未成年犯
  去年3月,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驻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检察官熊浩在与刚刚到所服刑的未成年人陶某谈话时,发现其所犯抢劫案中共有4人,均为未成年人,且都被判实体刑,却仅有陶某被送到该所服刑,其余3名未成年人并没有被一同送到。难道他们“失踪”了?经查,童某、刘某、陈某等3人在一家成年犯监狱服刑。经积极接洽,3人于去年6月被移送到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
    熊浩在对各市、州送往该所服刑的未成年犯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发现有个别地级市在2002年至2003年3月期间竟然没有转送过一名未成年犯。得知这一情况后,武侯区检察院决定从未成年犯团伙作案多的特点入手,采取对已收押在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进行询问的方法及查阅判决书等手段,了解与这些未成年犯共同作案的同伙去向。相继发现13名未成年犯没有转送来该所,而是由当地看守所转运到关押成人犯的监狱里服刑。该院立即向上级汇报,请上级部门督查、协调未成年犯的收押问题,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对全省监狱、看守所转送未成年犯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据了解,截止去年底,已从违法收押的四川省各地监狱共计纠正530余人移送到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一典型案例引起了四川省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
    随后,四川省委政法委组织专家、学者和省级公检法司四家政法部门深入基层进行了实地调研,经过近一年的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之后,四川省公检法司机关在今年“六一”之际推出了各自的实施细则。
    
  从6月1日起,由四川省公检法司等四家省级政法机关各自出台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在该省正式实施。据了解,四川省政法机关如此系统、全面地出台保护未成年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细则,在全国尚属首创。本报特转载《法制日报》独家披露的四川四家省级政法部门出台此项新规的前前后后,及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司法保护贯穿办案全过程
    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在各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
    ——四川省公安厅出台的《规定》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聘请律师的,由公安机关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邀请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讯问时,除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到场一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收集的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收,单独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规定》还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逮捕、起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
    ——在该省司法厅出台的《意见》中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亲属委托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外,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中止法律援助。同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后,除律师事务所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场所不在一地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24小时内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48小时内会见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四川省高院在《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应坚持特殊保护与维护社会秩序相结合的“双向保护”原则,不仅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还要充分考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年龄,是否系初犯等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意见》还探索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分别不同情形作出了“可不认为是犯罪、可不按犯罪处理、商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这将对国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四川省检察院在《意见》中细化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捕不诉条件,规定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犯罪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赃物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继续危害社会现实可能性不大的,等等,一般应作出不批捕决定;对难以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
    亮点二:扩大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和义务,首次提出律师全程参
    加办案
    这类规定在四川省四家政法部门出台的《意见》中都有较为详细的体现,可操作性很强。如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讯问涉嫌犯罪事实时应及时到场;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不受限制。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解决;明确律师有权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建议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且在建议不被采纳时可以自行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案件应当进行证据开示;律师应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行显著轻微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向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建议意见,等等;审判阶段,规定律师可以从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适时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建议、适用缓刑,等等。
    亮点三:司法机关首次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为实施处罚提供参考
    该省公安厅在《规定》中要求,在案件侦查终结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该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根据案情和社会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该省检察院的《意见》中也规定,对公安机关形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内容。
    该省高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以便准确地定罪量刑。
    亮点四: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体现司法保护人性关怀
    在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中明确要求,该省大中城市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发地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限制使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在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时,不得在其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等等。
    检察机关的《意见》也提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采用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方式办案,如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专门用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室。讯问室的布置应当有利于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查人员承办。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官进行。